【深度探索】新公司法:重构现代企业治理生态,迈向高质量发展

田安意

随着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公司治理领域迎来了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此次修订不仅聚焦于提升市场活力与优化营商环境,更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运作、透明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革新,为现代企业治理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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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与灵活性

1、监事会制度的灵活性调整

新公司法开创性地为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治理结构的灵活性选项,允许它们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性质及管理需求,选择是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这一调整既保留了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又降低了小型企业的治理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不同规模企业治理特性的尊重与支持。国际公司治理实践中,根据各国文化,政治背景的不同,划分为一层的治理结构和二层的治理结构,把德国和中国等少数国家划分为两层的治理结构,此次公司法的修改让这一结构向一层结构靠扰。但并不绝对,新公司法在给企业是否设置监事/监事会选择权的同时,又鼓励在董事会下设置替代的监管方案,即审计监督委员会。如果审计监督委会员发挥作用,实际仍是二层的治理结构。我国的一般企业治理实践中,二层治理结构并没有表现出其理论上的优势,重要原因就是监督机制并没有起到其理论上的作用。无论是监事会制度还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监督委员会都是要人去执行,而如何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是治理机制最本原的机理和核心要素。

2、双层股权结构的间接开放

尽管新公司法未直接提及“双层股权结构”,但通过对股权类别与表决权的灵活安排,为高科技公司和创新型企业创造了实施不同层级股权的可能,为创始人及核心团队在融资扩张中保持控制权开辟了法律空间,平衡了资本引入与企业自主发展的需求。这一机制可堪称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扫清我国企业管理实践阻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正是这一制度制约了当年阿里的A股上市,香港为了引入阿里,特意按此条款核心理念修改了上市准入规则。另外,应该注意到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在投资基金行业(基金的分配规则上约定)已经被广泛应用多年,说明这一制度安排本来就有广泛的现实需要。写入公司法,为企业各种类型的股东权益安排提供了更灵活,更有法律保障的安排。

二、董事会角色的重塑与决策机制的优化

1、董事会职能的强化与专业化

新法着重强调了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与监督中的核心作用,要求董事会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以独立、专业的视角参与重大决策,有效避免内部利益冲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与高效性。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非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以确保上市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通过设立独立董事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增强公众信任。因此,独立董事既可以存在于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中。实践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一方面董事不懂事,另一方面实际操作者太容易实际控制,并没有体现出真正的独立性。其实,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面临纷繁复杂的决策需求,实际是要借鉴各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的,企业如果能真正从实践决策知识和经验背景需要,真正听取各方面意见,该制度会体现出其应用的效果的。

2、会议机制的现代化与效率提升

新法优化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策流程,允许采用电子通讯手段召开会议,适应了全球化与数字化背景下企业运营的灵活性需求,促进了跨国或远程董事的高效参与,保证了决策的时效性与质量。

3、董事离任的后续程序的优化

董事的离任,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主动辞任和被动解任两种离任方式的规定,统一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就董事主动辞任而言,新法规定,董事辞任应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即生效,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修订可防止董事辞任后还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有助于避免法定代表人无法确立、造成公司治理混乱的情况。就董事被动解任而言,新法规定,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4、董事会会议决策机制及人数的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且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股份公司的规定保持一致。新法同时取消了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13人上限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作用。

三、股东权益保护的全面升级

新法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特别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著增强。明确小股东在合理怀疑公司财务状况时,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等关键资料的权利,有效提升了小股东的监督力与权益保护,促进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化。新老公司法对比分析如下:

1、权利范围的扩大

旧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利可能仅限于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更详细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可能存在限制或条件较为严苛。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小股东不仅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还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这包括了会计凭证在内的更广泛财务记录,大大拓宽了小股东获取公司财务信息的范围。

2、程序简化和明确

在旧公司法背景下,小股东行使查账权可能需要面对较为模糊或繁琐的程序,具体操作指南不够明确。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小股东行使查账权的具体程序,即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这为小股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3、防滥用机制与保护

  旧公司法可能对股东查账的目的审查较为宽泛,容易导致公司拒绝查阅请求。新公司法则在保护小股东查账权利的同时,也设置了防止滥用的机制,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且需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股东。  

  4、专业辅助查阅

  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查账,规定可能不明确或限制较多。新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东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协助查账,这为小股东提供了专业支持,增加了查阅的可行性和效率。

  5、法律依据的明确性

  新公司法在小股东查账权利的表述上更加明确,直接引用了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章节,为小股东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透明度与信息披露的高标准要求

1、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新法不仅强化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义务,还首次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纳入强制披露范围,反映出对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增强了企业的透明度,提升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

2、法律责任的明确与加重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新法不仅细化了违反公司治理的法律责任,还加重了对违法董事、高管的个人责任追究,以及对公司治理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法人处罚,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与合规化。

五、完善股份转让制度

新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包括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转让后双方的责任等,以提高股份转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优先受让权的行使办法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改为仅需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并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认定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股东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该修订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并为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利于保障转让股东的转股自由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通知公司的规定

新法增加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针对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赋予了转让人和受让人起诉救济的权利,明确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项修订有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难的问题。

3、出资责任界限的界定

新公司法还在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规定,即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六.压实了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在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方面进行了重要修订,强化了对董监高的监管,提升了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不仅保留了对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因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还扩展了赔偿责任的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形,如未能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责任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忠实义务等。

2、赔偿责任形式多样化

责任形式从单一的有限责任扩展到了直接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形式,显著增加了董监高的潜在赔偿压力。例如,当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信义义务强化

新法强化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要求他们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4、股东欠缴出资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对股东欠缴出资有核查义务,若未尽到此义务导致公司受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债权人追责途径

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法还明确了董监高在此过程中可能的连带责任,增加了债权人向董监高追责的可能性。

6、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

新法还规定,若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如未实缴出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责任追溯。

七、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有助于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尤其是在双层股权结构、监事和监事会的可选设置、股东权利保护、股份转让制度、董监高责任以及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改进共同构成了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上的完整体系,旨在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新公司法的重要性并积极贯彻执行其各项规定,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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